因为迟到被辞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迟到不属于可以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迟到不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遇到以下6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

2、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的;

4、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求降薪续签,劳动者不接受并提出离职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购买保险等,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6、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辞退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所以是税前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发放时间一般是办离职手续时。不应当扣税。

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那么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员工劳动合同没解除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般按实发工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是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