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安局关于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审批登记(审批)的 若干规定服务名称: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审批登记(审批)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查;3、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申报材料: 1、购买商品房者,提供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和发票、申请人入迁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合法固定住所入户者,提供材料:暂住户口簿、房产证、申请人入迁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有固定职业者,提供材料:招工手续或劳动合同、聘用书、工作单位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4、投资纳税人提供材料:纳税人及其迁移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材料:毕业证、学位证(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受单位证明(大专、中专、技校、职业中专)、入户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6、成建制入户者:申请人和迁移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人均不足0.5亩的证明。都市村庄居住的农业户口或外地企业城建制迁入我市的职工,应提供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承诺时限: 即办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4元/证;迁移证4元/证;户口本6元/本(县城以下农村户口本4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