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程序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科局。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