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三个特点:

1、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故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出口商交货后提出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付款后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拓展资料

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主要服务功能包括:

1、国内信用证属于表外业务,有利于减少买方的资金占用。

2、买方可以采用延期信用证结算,或可申请买方押汇等融资业务,缓解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

3、卖方凭收到的国内信用证,可以向银行申请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等融资业务,加速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