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合伙协议、出资的所有权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