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留事故车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至多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扣留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现将以上合法的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首次鉴定期间20日+送达鉴定结论2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33天(都是纯工作日,故以自然日折算应为46天左右);如果存在延长鉴定期间的情况,则再加40日(超过20日的期限以自然日计算),这时扣车期限为自然日73天左右;如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并获准的(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扣留事故车的期限最长可达自然日136天左右,大概有四个半月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