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企业须遵循相关的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医院开具的伤病诊断证明建议伤病职工休息的,企业经与医院医务部核实情况后要严格审批。”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由于社会和法律对员工的倾斜保护,及获得治疗权、休息休假权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如轻易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恐将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所以,在实务当中,一般员工只要提供了基本的病假材料,企业就得批准员工的病假申请。对于情况紧急和情况特殊的,病假材料的提交可予以暂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