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义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中国的税收主要分为三部分:(1)对流转额征收的,包括工商税、增值税、盐税、关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等(2)针对收益额的征税,包括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废除农业税。)(3)针对财产、行为的征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国的税收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纳税义务,但1975年、1978年宪法取消了这个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一切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