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于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颁布

颁发后由地方县级政府清查、宣传、制定办法、转发文件等,登记发证工作真正开始估计在1986年的12月了,各地的时间略有不同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

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

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四、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

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第六步、颁发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