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有效法律文件决定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没有保证物权的,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顺序支付。多个债权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则根据股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偿还。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