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开发者最害怕的是承担高额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购买者与开发者签订住宅买卖合同后,由于开发者没有通知购买者将住宅抵押给他人,或者开发者将住宅卖给他人,住宅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家两卖),购买者无法获得住宅所有权的,购买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者承担不超过购买费用的1倍的违约金。开发人员未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社预售许可证的,在签订商社买卖合同时,住宅已经抵押或出售,合同无效或解除的,开发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购买的住宅主体的质量有问题,或者开发者推迟提交住宅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购买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向开发者要求相应的赔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