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回归以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成为了澳门的宪制性法律。其中基本法第11条就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关於司法方面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作均不得与基本法抵触。另外,基本法第36条规定当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澳门法律规定任何人若被拘捕後,应要求司警尽快解释他被拘捕或拘捕的原因。司警亦应在48小时内尽快将被拘捕人落案起案,但不包括干犯某些入境罪行的人。若司警已把疑犯落案起诉,并由扣留羁押在警署,司警必须在下一个法庭审诉期带他到法庭应讯。
48小时内,如果司警没有法庭的许可,就必须将疑犯释放。在拘留期内,疑犯可致电律师。如果你被司警非法拘捕或禁锢,家人可以通过律师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此令是法庭传召被司警拘禁者出庭审讯有关拘禁理由的法令。如果司警有充份法律理由,法庭可能容许继续拘留疑犯;如果没有充份理由,疑犯可立刻获得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