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