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