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行使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

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个代表的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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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审议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通常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二、表决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

三、提名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