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费实际上是叫青苗补偿费,是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该土地时,因为土地使用权性质要发生变化,对其上面青苗作物损失所作的经济补偿。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例如:江苏省某市农村一年种植两季作物,冬麦和玉米各一季,年产值为2400元。某市政府于5月3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需要清除冬小麦,问青苗补偿费应是多少元?

答:依据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得知:

青苗补偿费=年产值2400÷耕种季数2季=1200元,应按1200元/亩给予种植户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

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