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扩展资料:

警务督察的工作内容如下:

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监督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处置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文明值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监督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