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关于成立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一届五次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健全教职工维权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贯彻《黄浦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黄教[2008]1号〕的有关要求,联系本校工作实际,建立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调解委员会职责范围调解学校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凡在订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中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均属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三、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1、依据黄教[2008]1号文件要求,结合立达中学实际,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三人组成,其人员为:1)工会委员;2)教职工代表;3)民主党派代表。2、本届调解委员会执行时间与本届工会同步。四、调解委员会成员产生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为人正直,作风正派;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密切联系群众,能及时征求和注意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並能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4、自觉学习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并能及时、深刻领会;5、热心为群众服务,切实维护学校与教职工的利益,有效开展调解工作。五、调解原则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六、调解委员会人员产生程序1、工会主席和校务委员在群众中征求对调解委员会人选的意见。2、召开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会议进行协商、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出候选人。3、工会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报校务会议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4、全体教代会代表进行等额选举,产生立达中学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上级工会备案。5、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在选举产生的人员中指定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