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主要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人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等情况。

拓展资料:

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欠下债务的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讼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期得到债务的履行。

债务除了常规意义上的合同之债如金钱之债,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债务,如侵权之债(人身损害等),不当得利之债等。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债务,还有企业之间的债务。无论是何种债务,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都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法院胜诉的裁判文书之后,再申请法院根据该胜诉的裁判文书内容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事实上无能力履行文书的其他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时,债权人通常是形式上赢了官司,事实上却是付出了大量精力财力,仍然于事无补。

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进行,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便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2015年7月再次修订,在限制高消费的项目和内容上增加了不得乘坐高铁等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