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特征包括了以下: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