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的房产,离婚怎样分割田某与李某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李某在婚前即2005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40万元,银行按揭利息约2万。李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12万,婚后夫妻共同提前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万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2008年1月,田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一审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期2008年2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李某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于婚前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应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后支付的按揭还款应作为其个人债务归还另一方配偶的出资。田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平均分割。本案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应如何分割?离婚律师说法本案所涉房屋的权属登记至案结之时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李某婚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李某继续履行,李某则对田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李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2万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李某婚前出资12万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30万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李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平分。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