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1、未执行数量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部分,按0.1%支付。4、符合民事诉讼执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与备案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规定的标准缴纳备案费,不再收取备案受理费。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