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几年前,面对牛气冲天的股市,张某瞒着妻子李某向朋友借款10万用于炒股,并出具借条。2007年4月,张某和李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得房产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60%。在双方协议期间,李某得知张某借钱炒股,就请人调查张某的存款、股票和保证金账户,发现存款和股票价值已经翻番。为此,李某要求分得张某全部股票收入所得。张某不同意,认为资金是自己所借,收益也应当归自己。最近,两人僵持不下,来到司法所咨询。法律分析大红门街道司法助理员介绍,对于张某的借款行为,并没有得到李某的同意,其出具借条上署名为张某个人,因为超出夫妻日常代理的权限且并未征得李某追认,因此该项债务为张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李某承担。对于张某用借款炒股所得,按照《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借款行为虽然属于个人借款,但是其投资股票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