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对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做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