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应当纳入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进行平等的分割。在分割的时候,男女双方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声明,双方正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要求债务人分别履行债务。双方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及时清偿到期的债务,也可以等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再向债权人做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对于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方以个人的财产偿还。因此,共同债务的具有清偿顺序,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一顺位应当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其中一方就夫妻所负的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未偿债的一方主张追偿。具体的追偿份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当及时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