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