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并且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另外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可采取的同一性标准、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认定标准。

扩展资料

用益物权是随着人类对财产利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增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源远流长,发达甚早,但用益物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权都体现出了鲜明的特色和权利观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权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程度。用益物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已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新的用益物权不断产生,固有的用益物权因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消灭;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以不断满足人们对不动产利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