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划定,职工每天作工的时间不能高出8个小时、平均每星期作工的时间不能高出44个小时。用人企业理当保证职工每星期起码要休息1天。如果是因生产经营需求,用人企业须和职工商议后可拉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高出1个小时。因特殊因由须拉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职工身体安全的情况下拉长的时间每天不能高出3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