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的下列证据必须保留: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能证明双方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能用来支持本人的主张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