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现就有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摘录如下: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有较大差异,但是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法律关系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以及有关材料清单。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的同意。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和审批。(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1.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的介绍与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2.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是否与律师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