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入股合伙后可以退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休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退休时的财产状况与合伙人结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扣除赔偿金额。退休时有未结算的合伙企业事务的,事务结算后结算。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的方式,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