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措施: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