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代码1110,违法行为是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扣留机动车,要求违法驾驶人提供驾驶证,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驾驶人不接受处理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部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

GA_408.1_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