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遗嘱由法定继承人来进行继承房产。办理程序如下:
1、到派出所开证明
继承人需要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为其办理注销户籍及死亡证明手续。
2、到公证处公证
继承人携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户口本。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前往区或市级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房屋产权证、公证书、房屋测绘等相关材料。
4、由房地产交易办理人员立案受理,并合发回执,待资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