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是指在1994年2月1日结婚实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对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在此期间,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按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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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