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在诉讼中要想成为电子证据,还需要有别的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国《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分类还没有电子证据这一类,因此,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不应该阐述为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而应该阐述为,可以归类到当前的证据分类中,如:电子文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认定为客观的、真实可靠的: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