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不一定要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指出驾驶机动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十九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于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二款又有规定,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于该条款使用的是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而不是必须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其意很明确,可以并处拘留,也可以不拘留。

扩展资料: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