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私拆座椅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可以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资料拓展:
私自拆除了座椅,却没有按规定去车管所登记变更信息,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内容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将处以20-2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改回原样。车辆出厂各项数据都是有规定的规格标准的。在登记上牌时这些信息全都会记录在行驶证和电脑档案中。即使因为使用需要拆除了座椅,也应当及时去车管所登记,审验通过后换领新的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