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转让给一方的,不是赠与,也没有其他约定的,仍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进行公证,则该赠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或者婚后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