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伤职工要获得双重赔偿的,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为工伤,并且第三人对受伤职工的工伤负有责任,在此条件下,受伤职工可以获得来自第三人的民事赔偿,和来自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已经获得赔付的部分,不再重复给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