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几个步骤的时间才能够办理完成合并工作。
1、深圳社保中心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将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邮寄及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的方式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通过邮寄或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的方式传送给我局。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深圳社保中心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若《信息表》信息无误,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若《信息表》信息有误,将出具《协办函》告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要求对方社保机构应按规定,修正《信息表》。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以上操作流程是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国办发[2009]66号):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