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百3104条 人民法院对公然审理或不公然审理的案件,1律公然宣布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布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1百4107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1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105日内向上1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1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投递之日起10日内向上1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百4108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要求和理由。 第1百4109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2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2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1百510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投递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0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投递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2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