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作案是指在以前有过犯罪事件的情况下,一次又一次地犯罪。多次犯罪不仅在刑法中非常重要,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起诉的期限也有一定的影响。多次犯罪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对此类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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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