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责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务关系,免责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之后,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按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