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标准专利是通过注册指定专利当局(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专利局)已经批准的发明专利而产生的一种专利,所以只有特定的人才能申请标准专利。条例规定,除非发生争议,否则下列人员被视为有权请求授予标准专利:(1)在指定的专利当局(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中被指明为申请人的人,或他在香港的申请权的继承人;(2)在香港享有该项发明产权的人,如果与上款所述的人有冲突,(2)款优先于(1)款。1.1标准专利的第一步登记手续—提出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的第一步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记录。所谓“指定专利申请”,如前所述,就是指定专利当局(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1)提交记录请求的时间有权请求授予标准专利的任何人,可以在指定专利当局公布发明申请之日起(以国际专利申请为基础的指定专利申请从有效进人指定专利当局国家阶段之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提出记录请求(即申请标准专利)。(2)记录请求包括的文件a.规定表格形式的请求书,一式两份,记载有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发明名称、公布日期、公布号、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以及请求人在香港的文件送达地址,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b.一份指定专利申请的影印件,包括与其一起公布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检索报告或摘要;c.若指定专利申请中未记载发明人的,应当由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人的说明;d.若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不是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e.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写明优先权国家和优先权日期;f.有不损害新颖性公开要求的,应当提供申请前发明公开情况的详细说明。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他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的指定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的公布日期和公布号,并提交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影印件和指定专利当局公布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公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