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违法侵权行为和法定的损害结果并不必然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还须对违法侵权行为和法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何种程度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这就是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客观地说,因果关系要件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最具主观性的一项要件,其他要件一般有详细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予以认定,而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往往要依靠审判人员的法理知识了,加之因果关系自身的复杂性更导致了对该要件认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往往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解形成了迥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并非毫无规律可遵循。借鉴民法理论,适用于决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学说有以下几种:第一,条件说,又叫条件即原因说。此学说认为凡是导致某种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结果的原因。条例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因此,扩大了法律责任的范围。第二,原因说。此学说认为在造成损害结果的诸多条件中,只有一个或几个重要的条件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原因。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可以认为是原因,其余因素认定为条件,原因的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条件的制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因说强调重要因素为原因,因而又产生出如何从众多因素中判断原因的理论,如直接条件说,必然条件说等。第三,相当因果关系说。此学说认为某种原因仅在现实特定情形中发生某结果,尚不能断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普遍的社会观念和正常人的预见,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其公式是:若无此行为,则不生此结果,若有此行为通常即发生此损害,则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生此损害,即为无因果关系。由于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特殊性,其权力的来源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均要求其必须以为社会提供优良服务为己任,对自己的违法职务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条件说,当然还要根据违法职务行为在造成损害的诸原因中的地位来确定其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大小。如果违法职务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因果关系是比较明了的,如果损害的造成还与民事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相联系,则违法职务行为虽然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就赔偿责任而言,还须使用原因说来分析致害因素所起作用的轻重主次,从而判定责任分担。另外,受害人应先向直接侵害人请求赔偿,在受害人从直接侵害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完全的赔偿时,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如民事致害人利用假冒第三人的签名所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和其他的合法证件在国土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非法取得了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致害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和国土局审查不严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了第三人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损害,国土局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应向民事侵权人请求赔偿,当从民事侵权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