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

4、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

5、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

6、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扩展资料: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