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常见,但是这一理由有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便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因分居超过两年,也不一定判决双方离婚?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这种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条件有以下四点: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合分居2年的法律规定一、客观上双方分开居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分居”定义为“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在客观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应认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实践中,常常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是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室分居”。在同室分居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分居?从上文释义对于分居的认定来看,是通过对双方经济上是否分开,生活上是否关心扶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若双方主观上不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则应认定双方分居。因此,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况。当事人表示双方仍旧在同一张床上休息,但是多年以来,双方都分两条被子,且多年没有性生活,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分居?首先当事人举证相关事实存在困难,即便完成举证或者另一方对该节事实自认,也不宜认定为分居。原因在于,双方没有体现出强烈的不愿共同生活的意思。二、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在向法院陈述时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也无法判断当事人分居的原因,而是采取排除法加以认定。是否是因为求学、工作、家庭住房原因等其他合理的理由,若以上理由均不成立,则一般推定为双方分居,是由于双方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三、时间上要求分居已满两年。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分居时间应该延续而不间断。一旦双方从分居的状态恢复的共同居住,则分居时间应清零,若双方再次分开,分居时间将重新起算。四、证据上有证据加以证明。证明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分居的事实;2、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3、双方分居的原因。关于证据的类型也不拘泥于某几种,一般来说,实务中常见的有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当然,一些诸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小区停车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分居的事实,只是相对的证明力稍弱。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