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3、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5、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