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包”规定的法律渊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这里的“国家规定”指《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施行)、《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施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对“三包”具体的规定。
“三包”,即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这三项主要责任和义务。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修理、退货条件、换货条件等,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发票等要求商家修理。
上述国家规定中,除了明确三包的具体操作以外,主要是说明纳入三包范围的商品(及部件)、三包有效期。
2. 地方也有三包规定出台
例如《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等。这些地方规定适用于当地从事生产、销售的商家。
3. 纳入三包规定的商品不断增多
例如,2012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小汽车也纳入三包范围。
02 “三包”规定的法律效果
1. 三包规定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义务的底线,不能低于该标准
因此,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即使明文约定不按三包规定处理或低于三包规定的义务,也是无效的。而且,经营者还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等)。
当然,双方约定比三包规定更高的对经营者的要求是可以的。